医学上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一、医学上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1、医学上无效婚姻的情形: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麻风病;
(2)和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亲结婚的;
(3)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4)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1、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