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医学上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一、医学上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1、医学上无效婚姻的情形: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麻风病;

  (2)和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亲结婚的;

  (3)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4)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1、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