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事实婚姻能起诉离婚吗

  一、事实婚姻能起诉离婚吗

  1、男女双方之间发生了事实婚姻后,男女双方因为某种原因要起诉离婚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只要解除目前的同居关系就可起诉离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就是同居关系,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有构成结婚的要件。如果男女双方存在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关系,在起诉前,可以先准备充分的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据,然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就进行同居,并且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并且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二、没办结婚登记,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吗?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完成结婚登记才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以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2)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因此,若双方决定结婚,一定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