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一般类型有哪些
一、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一般类型有哪些
1、虚假债权转让纠纷一般的类型有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剥离前已受清偿等,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债权转让的种类有哪些
对转让债权种类的限制主要有两种情况:
1、转让的债权属于[2005]7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所禁止转让的债权,即: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该规定禁止了涉及国家利益的特定不良债权对外公开转让。
2、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再转售条款”,但受让人再度转让该债权的。
[2005]74号通知第二条所列的第一种情形,即国家机关作为担保人或者债务人的,其债权转让效力应如何认定。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借款或进行担保,其参与民事活动有明显的过错,理应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同时,即使经转让相关企业或个人成为国家机关的债权人,双方也是民事活动中的正常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因债权人主张权利而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被转让的,不应轻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