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根据该条规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由招标人自己决定,只是招标人需要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这一要求反映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