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投标有效期延期的规定

  下面是对投标有效期延期规定问题的回答

  12号令第40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不可抗力指: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件等。

  “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指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可以不用补偿,即,非因招标人的主观意愿的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