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植物检疫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妨害植物检疫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1、妨害植物检疫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构成妨害植物检疫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本罪为情节犯,只有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才会构成犯罪。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什么是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业的安全,促进贸易发展的措施。它是人类同自然长期斗争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由此可见,植物检疫是一项特殊形式的植物保护措施,涉及法律规范、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信息管理等诸多方面,为一综合的管理体系。
植物检疫是一项传统的植物保护措施,但又不同于其他的病虫防治措施。植物保护工作包括预防或杜绝、铲除、免疫、保护和治疗等五个方面。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内容涉及植物保护中的预防、杜绝或铲除的各个方面,也是最有效、最经济、最值得提倡的一个方面,有时甚至是某一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计划中唯一一项具体措施。但植物检疫具有的特点却不同于植物保护通常采用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农业防治等措施。其特点是从宏观整体上预防一切(尤其是本区域范围内没有的)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植与扩展。
由于它具有法律强制性,在国际文献上常把“法规防治”、“行政措施防治”作为它的同义词。中国的植物检疫始于20世纪30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