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条件

  一、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条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

  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本人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刘×的一审辩护人。本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刘×,认真查阅和分析了本案允许查阅的全部案卷材料,到有关机关进行了调查,刚才又进行法庭调查。之后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和深入地了解。现就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对本案被告人刘×所提出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所涉嫌的罪名适用法律错误。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的行为只是为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骗取签证,其行为只是触犯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入边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