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诉讼费用减半调解

  这是国务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诉讼费用减半调解明确规定的。

  有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