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普通法院共分为几级
法院分为四级。分别是:
1、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2、高级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上级为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中级法院: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4、基层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