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给付之诉
法院执行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法院判决中将土地判决由三人共有,导致了土地使用权这一物权的变更,由原有的一人享有到三人享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书生效时,另外两人即已经拥有了土地使用权,故法院的执行是正确的,当事人不需要另行给付之诉!
法院执行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法院判决中将土地判决由三人共有,导致了土地使用权这一物权的变更,由原有的一人享有到三人享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书生效时,另外两人即已经拥有了土地使用权,故法院的执行是正确的,当事人不需要另行给付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