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简易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简易程序是解决行政纠纷案件的特别程序,它必须是为某一阶层法院审理特定案件所适用,其适用的范围应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把握以下几个面:

  1、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由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旨在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纠正其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因而审理的案件相对重大复杂,影响面广,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2、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财产标的额较小,或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是非过错、责任承担以及法律适用均没有原则性的分歧,并能提供确凿的证据,人民法院无需调查收集证据即可认定案件事实。

  3、审理程序比普通程序简化省略。如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可以用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到庭可以不通知证人、鉴定人到庭,只宣读书面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即可可以不进行法庭辩论或只简单进行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应当在受理案件后30日内审结。

  4、当事人应有建议权或者应当经过双方同意。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将会使当事人享有的某些诉讼权利受到影响,因而是否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某一行政案件,当事人应有建议权,是否同意,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拟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某一行政案件的,则应书面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法院方可采用简易程序。而如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笔者认为对“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可做如下形式标准:一是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二是行政不作为案件,即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案件。对于“金额”可规定: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涉及税收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案件警告、通报批评以及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案件赔偿请求在元以下的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