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冲突解决的方式都有哪些
1、平行诉讼
在平行诉讼造成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强调国家主权的同时,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承认外国法院的诉讼效力,并考虑到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等因素。
2、不方便法院原则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司法解释也不曾明确。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该原则;受案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为方便。
3、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
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我国应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