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一、遗产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1,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候开始。宣告死亡指公民因战争、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推定其死亡。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只要养子女不具有上述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就不能剥夺其合法的继承权。这是在立法的时候从保护被继承人合法权益出发,维护各继承人之间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表现。因为有的继承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如果单从未尽赡养义务就剥夺这部分人的继承权不利于社会形成尊老爱幼的良好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