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人与被嫖娼人有无法律关系
一、嫖娼人与被嫖娼人有无法律关系
1、嫖娼人与被嫖娼人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律关系,除非说是两者有特定的关系。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认定的权威观点认为,“营利”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财物或其他物质利益,大部分人也赞同这种观点,因而在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双方涉及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公安民警便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2、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嫖娼被拘留是否能入党
因为嫖娼被拘留过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入党的。在入党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的,有滥用职权,散布损坏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有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不能入党,嫖娼不构成刑事犯罪,对入党审查不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