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判几年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判几年
1、行为人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未遂分几种未遂
1、根据犯罪未遂的主、客观原因可将犯罪未遂分为二大类:客观原因致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未能得逞,这类情况又可以分为下面几种:
(1)被害人发现、反抗和逃避;
(2)意外情况的发生;
(3)物的障碍;
(4)自然力的障碍;
(5)严密的防范与戒备。
2、这种分类表现出各种犯罪未遂的形态,便于把握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这在司法实践中为更有力地打击犯罪分子保护人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犯罪分子主观方面原因造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可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犯罪分子自身能力的限制;
(2)犯罪分子对犯罪工具的认识上的错误;
(3)犯罪分子对犯罪方法的认识上的错误;
(4)犯罪分子对犯罪对象认识上发生错误;
(5)犯罪分子对作案现场情况的认识错误。
3、根据犯罪未遂的主体和客体等原因来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犯罪分子犯罪未得逞,另一种是因为犯罪分子的主观原因造成犯罪分子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