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拐卖妇女儿童罪解释是怎样的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解释是怎样的

  1、拐卖妇女儿童罪解释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有何区别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被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就是索取相应的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