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桂行政赔偿的程序,
(一)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以及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
(二)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1、共同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2、授权行政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3、委托行政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4、致害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转移
5、经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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