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错判有赔偿吗
1、根据我国《
国家赔偿法》第31之条规定:“人民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2、应当说,将民事司法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一大特点,顺应了国家赔偿法的发展趋势。但是,从该条款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被严格地限定于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对民事裁判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这三种情况,而不包括民事错判。并且,逐项列举式的封闭立法模式完全排除了司法实践援引国家赔偿法一般条款(《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对民事错判进行司法赔偿的可能性。
3、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民事错判,也不论民事错判造成什么样的不当后果,当事人都无从依法获得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之所以没有将民事错判纳入司法赔偿的范围,官方给出的立法理由是:“对于民事审判、行判中的错误,经改变后的判决,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履行义务,不宜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外一般也是这么做的。”
4、此外,有学者认为,民事错判原因的多样性也是导致民事错判不宜纳入司法赔偿的原因之一。其实,详加分析可知,上述反对将民事错判纳入司法赔偿范围的理由并不充分。将民事错判有条件地纳入到司法赔偿的范围是很有必要的。十年前错判的民事案件怎么办因为超过6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当事人无法申请再审。
5、当事人仍然有两个途径纠正可能的错判。一是向申诉,将案件是错判的理由及证据提交给。如果认为确实有问题,会以院长的名义提起再审;二是向检察院申诉。如果检察院通过审查认为案件有问题,会向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直接提出抗诉。
6、《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