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谁会成为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按照《

  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

  单个行政机关致害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一是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该机关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果致害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则由其所隶属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二是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赔偿义务机关为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这里的行政机关指工作人员实施侵害时,其职权所属的行政机关,而不一定是该工作人员所隶属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