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赔偿程序
1、受害人提出财政行政赔偿请求。原则上要向财政局法规科递交赔偿申请书。
2、财政部门受理与处理。法规科在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在2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不成的自2个月期间届满后3个月以内,赔偿请求人可以提起财政行政赔偿诉讼。
3、财政行政赔偿诉讼。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财政相关法律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4、财政行政追偿。财政部门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