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请求人原告资格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赔偿请求人原告资格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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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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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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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