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多交货时要怎样处理
在现实买卖中,出卖人有时会向买受人多交付一定数量的货物,
以达到多卖货物的目的。对于出卖人这种多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并不属于违反约定造成的不适当履行。如此,对于出卖人多交付的货物,买受人是否有义务收取呢?本法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出卖人多交付的货物,买受人享有选择权,即买受人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这是买受人的权利。若买受人接收了多交付的标的物,对于该部分多交付的标的物,应当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标的物价格计算价款,而不是按照交付时的现价来计算。若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付的标的物,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及时的通知出卖人以免造成出卖人的损失。若此时买受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