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担保人的不安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一)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包括延期性抗辩和灭却性抗辩,前者例如,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后者如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主债务时效届满等。

  (二)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享有的类似抗辩的权利。

  这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抵销权等。严格来说,这些权利并非抗辩权范畴,而属于形成权性质,但此类形成权在客观上有阻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因此也属于广义上的抗辩权。

  (三)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抗辩权。

  此权利为合同应有之效力,如保证期限未至之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之抗辩、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等。

  (四)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2、催告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