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满足的条件包含哪些?
一、当债务人在还款期届满后不还钱且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债权人想要代位行使其债权时,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在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当债权人决定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时,应当注意该债权必需不是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否则因此类债券属于债务人自身专属债权,法院不会支持代位行使债权的诉求。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