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土地抵押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土地注册处是为契据、转易契及其他书面形式的文书和判决进行注册的公共办事处;所有契据、转易契及其他书面形式的文书和判决,如会影响契据、转易契及其他书面形式的文书和判决,以及会影响在香港的任何一幅地、物业单位或处所的,均可在该办事处以订明的方式记入和注册。(由1911年第50号第4条及附表修订;由1953年第10号第2条修订;由1980年第56号第3及12条修订;由1992年第56号第15条修订;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2)为施行香港土地注册条例,“判决”(judgments)包括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的判决及命令。(由1953年第10号第2条增补。由1983年第29号第48条修订;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