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生的债应当由谁承担
1、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生的债,有专门筹建组织的,债务由该组织承担,发起人或股东负连带责任;
2、无专门筹建组织的,债务由发起人或股东承担,其费用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中支付;如果公司成立,债务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3、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生的债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利向有过错的发起人或股东追索。
风险提示:如果公司未成立的债务负担:
1、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