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逾期交货,需方能否拒收
供方逾期交货的,如需方不再需要合同约定的产品,应当在接到供方发货通知15天内通知供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就不能拒收货,如果供方收到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而强行发货的,需方就有权拒收货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