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可以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吗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诉讼救济制度,其目的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
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
【法律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