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质押担保的范围进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收取孳息。转质。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费用支付请求权。保全质权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