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最高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合同》经信达南宁办与安和公司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公告》并非合同,该公告的发布并未使信达南宁办与安和公司之间设立的有别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转让公告》亦不同于物权登记,不产生类似于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
当《债权转让公告》登载的内容与《债权转让合同》不一致时,尤其是债权转让人信达公司并未申明放弃或者变更《债权转让合同》中的上述条款,则应当以《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为准。以上就是最高法债权转让的解释,望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合同》经信达南宁办与安和公司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公告》并非合同,该公告的发布并未使信达南宁办与安和公司之间设立的有别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转让公告》亦不同于物权登记,不产生类似于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
当《债权转让公告》登载的内容与《债权转让合同》不一致时,尤其是债权转让人信达公司并未申明放弃或者变更《债权转让合同》中的上述条款,则应当以《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为准。以上就是最高法债权转让的解释,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