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判决书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吗

  1、法院判决可以发生物权变动

  法律分析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主体意愿的表现。权利主体出于个人之意愿,使人与物之关系发生变动,这是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本质所在。依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因此以法律行为为原因之物权变动成为现代各国物权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的重要课题。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主要有:因买卖、互易而取得物权或丧失物权,因赠与、遗赠而取得物权或消灭物权,因设定行为而取得物权(不动产之抵押权、地上权、地役权和动产之质权等);物权之抛弃。(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然体现到法律事实这个原因上。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行为与当事人意思有关,事件则是当事人意思无关的事实。其中,事件反映到物权变动上,就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有:因继承而发生物权变动,因附和、混同、加工而发生物权变动,因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取得物权。因时效而发生物权变动。因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判决而发生物权变动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