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所有权转移的情形

  所有权转移的情形:

  1、简易交付:

  多数都是简单交付。一定是挑好放到包里才算交付。

  一定是检验完毕交付完毕。银行给我清点之后才算交付完毕。

  如果银行把钱交出来没有点时,被抢走了,风险由银行负担,因为没有交付。

  2、拟制交付:

  交付货物所有权凭证。

  主要有:提单买卖的情况下,买海上货物的问题,如果把提单交付了,表明货物就交付了。

  仓单买卖,把仓单交付,就算交付了。

  有关发票等单据,不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转移所有权的辅助行为。这种辅助行为有分离时,如果货物已交付了,但有关单据没有交付,不影响交付的完成。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

  有关使用说明副件等没有交也不影响。

  3、占有改变:

  已经占有了:主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借用,借用改买卖,占有改变,先典后买,先租后买,先质后买都可能,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即交付。

  另一种是指示交付:不在所有人的占有之下,而在第三人的占有之下,租给B,又卖给A,让B交给A,第三人实际交付的时候交付完成。当事人有特别约定除外。

  交付完成了,所有权转移了,出卖人不能诉讼保全扣押抵押质押的对象,但标的物可能做为撤销权的对象。

  4、间接交付:

  一种是运输:一定是验收了,交付了货物清单状态良好才算交付。

  交给第一承运人。针对的是代办托运。如果是自己运输,没有完成交付。

  如果约定交付地点是买方,买方清点后才算交付。

  邮寄,交给邮局,邮局验收后就算交付了,也是代办托运。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