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债务该怎么处理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另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而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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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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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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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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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相关延伸】
问:民法典的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哪些?
答:《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