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无效情形
抵押合同无效情形: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
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