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该在多少天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