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流程是什么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

  ①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

  ②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③冻结: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