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受理后被诉的行政行为还执行吗

  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

  一、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