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中一般保证责任如何执行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申请仲裁或者诉讼后,经强制执行不能实现债权的,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