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哪些要求

  一、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哪些要求

  1、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如下要求: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应当载明当事人及涉事车辆基本信息、事故发生经过、形成原因的分析、责任认定等方面内容;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能不能被推翻

  1、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利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交警勘查事故现场后10日内出具,如果交通肇事方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出具,如果不能查获的,在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或者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事故当事人,这种认定并不是必须的,可以不出具认定书。

  2、新交法出台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已经不再是可以诉的行政行为了,也就是原来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将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现在已经不能起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已经不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仅仅是一种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