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量刑定罪属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量刑定罪属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1、量刑定罪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工作是审查起诉,而定罪量刑的职能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该判处何种刑罚和刑罚的轻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判刑是法院还是检察院的工作

  1、判刑是我国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检察院是没有判刑权利的,检察机关主要提供量刑意见和负责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提起诉讼。

  2、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