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调解贿赂有哪些问题

  一、调解贿赂有哪些问题

  1、斡旋受贿的几个问题主要集中在其概念以及构成要件上。

  2、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却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3)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政府的信誉。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斡旋受贿行为。即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首先,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成立斡旋受贿的前提。其次,行为人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第三,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第四,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3、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条就是关于斡旋受贿罪的规定。

  二、斡旋受贿的特点有那些

  1、斡旋受贿人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的便利去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不正当的职务行为,而不是自己直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谋取的是不正当的利益,才可罚。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这个好理解,就是违法的、非法的,一般按照一般的社会常识就可以判断;也包括不确定的合法利益,即利益形式是合法的,但是这个利益不确定请托人能不能得到,就算能够得到,能得多少也不确定,而斡旋受贿人影响其他工作人员使之坐定拿到这一部分的利益,或者帮助其多拿的。以上是关于斡旋受贿的介绍,最后小编提醒,受贿罪是受贿人直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所谋取的也不要求是不正当利益,而斡旋受贿罪不是直接通过自己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客观和主观上都“利用了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而且必须是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