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第一次是否不给离
一、民政局离婚第一次是否不给离
1、第一次前往民政局离婚并不是一定不准离婚的。如果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申请领取离婚证的,应准予离婚。如果不满足前述情形,则不准离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登记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由办理人员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办理机构审查
(1)对《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并按指纹。
4、登记
(1)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