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夫妻双方离婚的起诉离婚程序有哪些

  一、夫妻双方离婚的起诉离婚程序有哪些

  1、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法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立案决定。

  2、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3、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起诉离婚程序必备的材料有哪些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三、起诉离婚程序的其他材料有哪些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