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是债权转让的主体人
一、公司可以是债权转让的主体人
1、公司可以是债权转让的主体人,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并且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性质上不能转让的债权是不能转让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债权转让和权利质押有什么区别
1、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
3、权利质押,即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凭证上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