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哪些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哪些
(1)行使该抗辩权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该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时间需有先后顺序;
(3)该抗辩权的行使须在合同生效后,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前;
(4)合同成立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无法依约履行合同。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有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对方当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3、丧失商誉;
4、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