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工程质量合格是否能申请鉴定

  工程质量合格可以申请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