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弹药罪司法解释
一、非法持有弹药司法解释
非法持有弹药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五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是: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二、非法买卖弹药罪既遂处罚标准是什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非法买卖弹药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买卖弹药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买卖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2、非法买卖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3、非法买卖爆炸装置的;
4、非法买卖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