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履行救助义务的内容
一、承运人履行救助义务的内容
承运人履行救助义务的内容包括期间和对象。
客运救助期间是在运输过程中,在此期间以前或之后,承运人都无需承担救助义务。运输过程,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时止。
客运救助对象,是指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旅客急病、分娩、遇险虽然不是由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作为承运人,如果有能力对旅客急病、分娩、遇险等情况采取救助,而对旅客的安危不闻不问、不予救护帮助,既有悖于善良道德风俗,也与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客运合同目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安全客运目的相违背。
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有:
1、告知义务;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3、救助义务;
4、安全运送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三、承运人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小编提醒您,承运人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2、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
3、承运人应按照通常的或者约定的路线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时间,固定的到达地,托运人随时可以办理运输手续。
4、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