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一、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属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是,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其中某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无法确认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例如,深夜,甲、乙、丙、丁四人在十层楼顶向下扔啤酒瓶,结果一酒瓶将一路人砸伤。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足以造成路上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但不能确定是谁扔的瓶子将路人砸伤。此种行为,即属危险行为。故危险行为是指各行为人实施了性质相同的可能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仅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很难或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致害人,法律为救济受害人的利益,将各行为人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即共同危险行为。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

  共同危险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对其归责原则有过错推定原则、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混合运用之说。小编提醒您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形,危险行为由数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性(危险性)且加害人不明,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则受害人不能获得赔偿,因此,适用过错原则之特殊形式---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有利于衡平保护受害人利益。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具有复数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不能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

  2、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共同危险性质。所谓共同危险性,是指数人的行为都在客观上有危及他人财产和侵害他人人身的可能。

  3、损害后果非全体行为人所致,但无法判明孰为真正加害人。

  4、部分人(实际致害人)的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中,全部行为人既不存在共同的故意,也没有意思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