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定义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布以前,人们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认识是很模糊的,各地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名称的使用也很不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布后,虽然在法律条文中
没有直接出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这一称谓,但从立法意图来看,将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农
村土地承包合同”,更能体现名称的科学性、唯一性和特定性。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布
之前有学者对农业承包合同进行了界定,认为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
为了发展农业生产与其成员或其他承包者(承包方)就发包、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
料以及依法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其他国有资源,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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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定义较好地概括了农业承包合同的一些特征,虽然农业承包
合同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所区别,但农业承包合同的定义仍然对界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概念具有借鉴意义。《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因此在对农村土地承
包合同概念进行界定时,应当紧紧围绕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而展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就是发
包方依法提供农村土地、供承包方使用、承包方支付土地使用费的合同,即发包方与承包方
之间就农村土地使用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可以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业
承包合同中的一种,因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只能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承包,而农业承包
合同承包的却是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以及农作物等在内的生产资料。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这对于规范土地承包合同双
方当事人的行为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1)根据承包方式不同,可分为家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非家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家
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是针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对耕地、草地、林地等农村土地而采取
的家庭承包方式;非家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
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合同。以家庭方式取得的农
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分配式的福利性合同,利于实现农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平等地
位,能够实现耕者有其田,体现着土地承包的福利性质和保障功能。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农村
土地承包合同,则更多地体现了土地承包的效益性质。
(2)根据承包标的不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分为耕地承包合同、林地承包合同、
草地承包合同、“四荒”承包合同等。耕地、林地、草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是村集体经济
组织、村内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农户。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否可以签订耕地、林地、草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
承包法》对此并未规定,笔者认为只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关于集体经济组织
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土地所作的规定,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四荒”承包合同属于一种非分配式的竞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应给承包方提供更多优惠措施,应当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